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20165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26个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共47亿元,用于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设施建设。

 

目前,相关省(区、市)已全部完成投资计划分解备案工作。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监管内容、建立健全自查抽查和专项稽察制度,充分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为更好地指导“十三五”时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国家发改委在总结“十二五”时期流域综合治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编制并印发《“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进一步研究探索流域综合治理新思路。

 

一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对于规划范围内复合型污染特征突出、综合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以及水质面临威胁较严重、环境功能较重要的地区,列为重点治理区域,并根据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状况适时进行调整,不断加强相关区域政策引导和资金项目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分类施策,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针对流域水环境的突出问题,推行分类施策,按照重要河流、重要湖库、重大调水工程沿线、近岸海域、城市黑臭水体等五大重点治理方向,实行有限目标的综合治理。

 

三是编制治理方案,提高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地方政府作为规划实施和落实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的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对于重点治理区域,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相关地市编制和批复重点治理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四是加大资金筹措,促进模式创新。鼓励地方政府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开展PPP运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增加信贷资金和基金规模,拓宽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以水质改善为目标,推行“控源、治污、修复、管理”综合施策,促进政府、企事业以及社会等各方面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统筹工程、非工程措施,多管齐下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相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和海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和推进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资)。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吸引社会投资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央补助投资的预期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特点,确定纳入中央补助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第四条 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一般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确定。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估算投资一般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测算。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估算投资按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和河道湿地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确定。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并按15%递增。特殊流域和区域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较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五条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分别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块方式下达。

 

直接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安排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切块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等类型的项目下达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计划,明确总体建设任务、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一定原则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至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直接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经审核后分年度组织申报。对于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按照各地规定程序审核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开工和建设进展情况、社会投资吸引和外资使用情况、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投资情况等);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应分别按是否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开展。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已纳入规划;

 (二)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项目实施的能力;

 (三)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已开工建设,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五)预期治污效果能达到设计目标;

 (六)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

 (七)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八)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一致;

 (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且未完工;

 (三)项目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

 (四)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五)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

 (六)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七)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八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缺口等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项目材料和相关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建议,以及申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核结果,以及所报送文件和材料负责。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案文件);

(四)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与规划项目名称不一致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名称变更证明;

 

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其中对于上年度投资任务未全部完成,但完成率在80%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审核意见中承诺该项目能于当年完成上年和当年申请的投资任务。

 

第三章 切块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组织项目申报,按照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查程序和内容,对项目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要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审核要求,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投资总量,以及中央补助投资的安排建议,并附申报项目情况(包括每个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向。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事项开展审查后,一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和下达投资计划。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可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原则、范围和方向等开展审查后,下达各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总额和项目总体建设任务,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投资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因特殊原因,建设规模调减或中央补助投资有结余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审核。对于调整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投资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调整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切块下达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投资补助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切块下达连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对中央补助投资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完成建设。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按各地规定程序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等有关重大事项。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建设期内,按规定在互联网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于建成运行一年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每隔两年选取部分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后评价重点是中央补助投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等内容,后评价结果要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发现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行总结整改。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检查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展全面监督,对当年安排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项目管理规范和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开展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依据职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补助投资专款专用、使用合理,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发挥治污效益。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运行和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达标运行,实现环境改善目标,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章 项目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补助投资,导致投资计划无法执行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列入负面信用清单,五年之内不得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停止或收回中央补助投资。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补助投资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地区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承诺落实资金,未执行相关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制度,擅自调减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度较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停止、核减或收回项目中央补助投资。

 

对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监管不严,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投资计划完成率较低,项目建设进度较差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

 

对于稽察、审计等通报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调减其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建成后无法达到预期环境治理效益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可调减该地区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对于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停止或收回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无特殊情况,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时所明确的投资标准和建设任务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调减该地区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按要求报送建设信息和接受检查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暂停或收回中央补助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于 发改委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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